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及落實情形
一、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、技能及素養。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,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:
1.營運判斷能力。2.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。3.經營管理能力。4.危機處理能力。5.產業知識。6.國際市場觀。7.領導能力。 8.決策能力。
二、董事會成員落實多元化情形:
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 條規定,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指導公司策略、監督管理階層、對公司及股東負責, 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, 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、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。
本公司之董事會結構, 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, 衡酌實務運作需要, 決定五人以上之適當董事席次。
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、技能及素養。
1.董事會成員依其學經歷、專業領域及相關背景、具備多元化情形:
2.本公司獨立董事占比為 42.86%,3 位獨立董事任期年資有 2 位在 9 年以上,董事年齡 40~50歲 1 人,61~70 歲 1 人,71~80 歲5 人。
本公司之董事無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規定第 3項及第 4 項規定情 事。